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2303号

张金飞与赖阳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飞,赖阳文,胡高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303号

原告:张金飞。

被告:赖阳文。

第三人:胡高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飞诉被告赖阳文、第三人胡高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金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瑞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