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413号原告袁志兴,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毛秀影,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源县头台镇仁和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源县头台镇仁和堡村。法定代表人杨洪涛,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兴与被告肇源县头台镇仁和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陈姗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