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707号
原告:薛继顺,男,汉族,住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桂华,女,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邱武江,男,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继顺与被告张桂华、邱武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继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薛继顺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珠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