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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707号

原告薛继顺与被告张桂华、邱武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继顺,张桂华,邱武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707号

原告:薛继顺,男,汉族,住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桂华,女,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邱武江,男,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继顺与被告张桂华、邱武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继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薛继顺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珠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