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1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负责人吴向农。被告易向红。被告长沙房地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诉被告易向红、长沙房地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龙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喻 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