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2民初232号
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肖晓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江雄,男,系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曾军平,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被告:肖小霞,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曾军平、肖小霞(下称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晓伟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苏峻、
代理
审判员夏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曾军平分别于2014年12月13日、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三笔,借款本金分别为650000元、2430000元、242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前一笔借款年利率为8.4%,后两笔借款年利率为8.83%,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则按原利率加收40%计算逾期利息,被告肖小霞为这三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二被告还本付息,二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拒绝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曾军平、肖小霞尚欠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笔借款本金合计5500000元,截止2016年5月15日利息合计607530.92元,本息共计6107530.92元,被告曾军平、肖小霞在2016年10月20日之前全部还清,另欠款本金5500000元从2016年5月16起按年利率12.36%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欠款至;
二、被告曾军平、肖小霞以赣房权证樟房字第××号房产、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858180)号房产、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858163)号房产、房权证新建县字第××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53037元,减半收取26518.5元,由被告曾军平、肖小霞负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伟
审 判 员 苏 峻
代理
审判员 夏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