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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223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晓峰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晓峰,赵艳霞,崔振峰,崔振义,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22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波,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崔晓峰,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赵艳霞,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崔振峰,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崔振义,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杨斌,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晓峰、赵艳霞、崔振峰、崔振义、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8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雅琴

审 判 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高照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