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75号原告王风选,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坊庄乡娄子村10号。被告一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新贵,董事长。被告二刘运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选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刘运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王风选承担。
审判员 李迎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