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敬义,男,汉族。申请人王桂林与被执行人刘敬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敬义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明集支行账户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