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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884号之一

四会市盛成陶瓷原料化工有限公司、朱炽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会市盛成陶瓷原料化工有限公司,朱炽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会市盛成陶瓷原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法定代表人谭笑宽。被执行人朱炽光,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朱炽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5号×房(房产证号20××91)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马少锋执行员  阳 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