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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知初字第1096号

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景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景天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96号

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吉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景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万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继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景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宁波万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

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曹 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