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执269号

邓世海与谷圣德、谷永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世海,谷圣德,谷永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邓世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谷圣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谷永霞,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世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圣德、谷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蒙延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