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邓世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谷圣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谷永霞,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世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圣德、谷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蒙延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