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袁子琼,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林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8061714-9。法定代表人林理。关于袁子琼申请执行四川省森林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19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林木家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子琼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19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徐 勇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曾 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荣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