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832号原告俞天长,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丘秋金,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天长与被告丘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天长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丘秋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天长撤回对被告丘秋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2元,减半收取3571元,由原告俞天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