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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442-3号

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德裕担保有限公司,夏良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44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党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良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德裕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良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良清,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以(2014)洪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物:刘东强位于西湖区系马桩65号鸿苑小区4—1—7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面积196.26平方米);袁素瑾位于南昌市黄家湖东路1666号众森国际花园40栋2单元402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新建县字第××号,面积为89.34平方米);刘东强所有的“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架号:JFIBR98DXDG146032,车牌号为赣M×××××)。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并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袁素瑾位于南昌市黄家湖东路1666号众森国际花园40栋2单元402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新建县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刘东强位于西湖区系马桩65号鸿苑小区4—1—701室房屋(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刘东强所有的“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架号:JFIBR98DXDG146032,车牌号为赣M×××××)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建军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俞国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熊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