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鄂0106民初2093号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晓珺),女,1983年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吴某1,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钟小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王某、吴某1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2(公民身份号码)。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缺乏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间发生矛盾,王某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与吴某1离婚;婚生女由王某抚养;不需要吴某1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双方均自述无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吴某2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吴某1自2016年6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支付吴某2抚养费800元,至吴某2年满18周岁为止;
三、被告吴某1可以隔周探视婚生女吴某2一次,探视的具体地点、时间,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1协商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钟小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