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林泽兰,居民。被执行人李仁友,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仁友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荣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征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