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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551号

林泽兰与李仁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泽兰,李仁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林泽兰,居民。被执行人李仁友,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仁友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荣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征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