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夏冬梅,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家和,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东兴,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夏冬梅与张东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冬梅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张东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夏冬梅支付退股款775,340元;2、向申请执行人夏冬梅支付至2015年7月的利息139,561.2元及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3月止的利息62,027.2元(以第一项确定的未支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6,241.49元(暂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6年5月16日止);4、负担案件受理费6,47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61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东兴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257.8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