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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237号

原告高根保与被告狄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根保,狄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237号

原告:高根保,男。

委托代理人:张喜存、张瑛淇,运城市盐湖区大渠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狄欣,女。

委托代理人:谢虎钢,武泽明,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根保与被告狄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根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根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根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根保负担。

审判员  王存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