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237号
原告:高根保,男。
委托代理人:张喜存、张瑛淇,运城市盐湖区大渠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狄欣,女。
委托代理人:谢虎钢,武泽明,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根保与被告狄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根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根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根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根保负担。
审判员 王存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