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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190号

李峰与张培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峰,张培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培祥,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张培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培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32415.43.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