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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保15号

蔡旻轩与格赖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保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旻轩与被执行人格赖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蔡旻轩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在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73346元,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湘310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3月17日立保全执行案。本院依据(2016)湘310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格莱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73346元。

本院认为,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格莱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73346元,本保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对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了相应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