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贵生,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昭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昭潭镇。
法定代表人:方国民,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治吉,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骆敏,系该单位职工。上诉人何贵生与被上诉人东至县昭潭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何贵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何贵生的诉讼请求,并由东至县昭潭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贵生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贵生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何贵生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何贵生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上诉人何贵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玮
审判员 杨似友
审判员 向 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愿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