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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终142号

何贵生与东至县昭潭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何贵生,东至县昭潭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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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贵生,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昭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昭潭镇。

法定代表人:方国民,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治吉,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骆敏,系该单位职工。上诉人何贵生与被上诉人东至县昭潭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何贵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何贵生的诉讼请求,并由东至县昭潭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贵生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贵生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何贵生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何贵生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上诉人何贵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玮

审判员 杨似友

审判员 向 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愿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