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贾淑梅,女。被执行人永济市晋兴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济市北城森恒电子计量衡器经销部。被执行人临猗县鑫汇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昊,男。被执行人刘武民,男。被执行人张义青,女。被执行人邸小运,男。被执行人李秋月,女。被执行人郝秀亭,男。被执行人刘永录,男。被执行人王建军,男。被执行人赵红光,男。被执行人赵红侠,女。被执行人王政军,男。被执行人王春艳,女。被执行人贾建华,男。申请执行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永济市晋兴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永济市北城森恒电子计量衡器经销部、临猗县鑫汇纺织有限公司、贾昊、刘武民、张义青、邸小运、李秋月、郝秀亭、刘永录、王建军、赵红光、赵红侠、王政军、王春艳、贾建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运证经字第1754号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淑梅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永济市晋兴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永济市北城森恒电子计量衡器经销部、临猗县鑫汇纺织有限公司、贾昊、刘武民、张义青、邸小运、李秋月、郝秀亭、刘永录、王建军、赵红光、赵红侠、王政军、王春艳、贾建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贾淑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济市晋兴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永济市北城森恒电子计量衡器经销部、临猗县鑫汇纺织有限公司、贾昊、刘武民、张义青、邸小运、李秋月、郝秀亭、刘永录、王建军、赵红光、赵红侠、王政军、王春艳、贾建华银行账户存款1527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15275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马 华 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