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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476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何田、王毅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何田,王毅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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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贠春义,行长。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8号。被执行人何田,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毅辉,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系何田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所有的登记在何田名下位于灵宝市北区荆山路西段北侧金涧花园10幢501号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北区字第××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所有的登记在何田名下位于灵宝市北区荆山路西段北侧金涧花园10幢501号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北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