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34号申请人甄江,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王利鹏,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业民镇业民村*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王利鹏在开原市殡仪馆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金额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利鹏在开原市殡仪馆的工资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兴泉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