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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111号

王冬冬 刘生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冬冬,刘生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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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冬,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华书店店员,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刘生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烟草公司职工,现住本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