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367号罪犯尤明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1)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明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明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撤销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1)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对被告人尤明顺犯诈骗罪判处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尤明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尤明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〇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尤明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明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