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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564号

张某与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5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方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