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009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 苏 玉 荣
审判员 郭建华
审判员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