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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1009号

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009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 苏   玉   荣

审判员 郭建华

审判员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