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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2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广西浦北新海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广西浦北新海工艺品有限公司,李远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滨河路37号。

负责人:李振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西浦北新海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森,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远森,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南宁市。李娜,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广州市人,居民,住南宁市鲁班路93号瀚林华府君悦阁B座14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浦北新海工艺品有限公司、李远森、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浦北新海工艺品有限公司、李远森、李娜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