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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特1号

彭淑茶与周玉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民特1号

申请人:彭淑茶(曾用名:彭书会),系被申请人妻子。

被

申请人:周玉龙,系申请人丈夫。申请人彭淑茶与被申请人周玉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久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书记员宋帅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彭淑茶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淑茶称,经人介绍与周玉龙相识,于1979年7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育有女儿周丽、儿子周义明,均已成年。2000年8月14日与被申请人发生争吵,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与申请人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到其亲戚及战友家亦找不到人。故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玉龙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玉龙系申请人丈夫,男,1956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籍贯:河北省深州市博陵路5号,失踪前居住地河北省深州市博陵路19号。2000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周玉龙离家外出,从此再未与家里有任何联系。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一份、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一份、河北省深州市博陵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深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申请人的陈述、证人的陈述及法院依职权对周义明、周丽、贾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玉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玉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玉龙于2000年8月14日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周玉龙的公告现已届满三个月,周玉龙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周玉龙失踪;

二、指定彭淑茶为周玉龙之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久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