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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062号

天津兴亿爱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立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天津兴亿爱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张立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062号原告天津兴亿爱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满江东道矽谷港湾B1区23-1号。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斌,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张立苹,女,199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兴亿爱佳商贸发展有限公诉被告张立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虽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为天津市××××花园3-2-201,但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满江东道矽谷港湾B1区23-1号,被告亦在该地点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用人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和原告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兴亿爱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郎荣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