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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8552号

赵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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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552号罪犯赵伟,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2012)大中刑终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1287号裁定书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