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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666号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国洪刘吉英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国洪,刘吉英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0662-1。

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杨国洪,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刘吉英,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叶茂平、刘吉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立案标的45000元。法院立案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166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李文静

代理

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