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0662-1。
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杨国洪,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刘吉英,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叶茂平、刘吉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立案标的45000元。法院立案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166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李文静
代理
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