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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32号

张晋与张华、刘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晋,张华,刘洁,张亚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晋,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洁,女,192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四医院离休干部。离休证号:北字第031326号。被执行人张亚和,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位于太原市新建路惠民北巷2号1幢2层5号房屋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据(2015)迎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将位于太原市新建路惠民北巷2号1幢2层5号房屋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许晓东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