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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行审71号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张先平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术林,局长。被执行人张先平,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张先平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先平作出了西费征字[2015]第03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是:限令被执行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50970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费征字[2015]第03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8月21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费征字[2015]第03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西费征字[2015]第03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炳良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刘悦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蕾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