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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251号之二

刘盛文与孙玉宝、杨桂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盛文,孙玉宝,杨桂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盛文。被执行人孙玉宝。被执行人杨桂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杏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刘盛文同意被执行人孙玉宝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太矿华苑小区C号楼3单元1层东户以评估价721988元抵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玉宝名下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太矿华苑小区C号楼3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解除查封,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盛文所有。申请人刘盛文应持本裁定于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