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XX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人民币247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小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威执行员 张猛执行员 李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