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593号罪犯李顺买,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宣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顺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顺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作出(2011)曲中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顺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顺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顺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顺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