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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1236号

左淑贤与王玉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236号原告左某某,女,住兴隆县雾灵山乡,身份证号,电话159XX****XX。被告王某某,男,住兴隆县兴隆镇,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案件保全费80.00元,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冯常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