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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342号

盛延伟与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邢台市金安鑫轮胎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盛延伟,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邢台市金安鑫轮胎有限公司,梁山县振旭汽车配件经营部,杨作来,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苏隆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盛延伟。

委托代理人:杨作鹏(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燕朋飞(特别授权),1982年9月18日。

被告:邢台市金安鑫轮胎有限公司,工商,:邢台市开发区东旺镇袁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如艳,总经理。

被告:梁山县振旭汽车配件经营部。

负责人:张振旭。

被告:杨作来。

被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苏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善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延伟与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邢台市金安鑫轮胎有限公司、梁山县振旭汽车配件经营部、杨作来、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苏隆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延伟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盛延伟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