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罗中武。被执行人罗钦。被执行人杨宏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中武与被执行人罗钦、杨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偿还罗中武借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钦已兑现本金60962.05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罗中武与被执行人罗钦于2016年1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红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