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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第301号

上诉人张慧、甘伦与被上诉人付绍斌、付蓉、付亚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慧,甘伦,付绍斌,付蓉,付亚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绍斌,个体工商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亚齐。上列三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宋先华,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慧、甘伦与被上诉人付绍斌、付蓉、付亚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慧、甘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慧、甘伦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慧、甘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慧、甘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时中

审判员  谢成勇

审判员  王同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