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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03-3号

李雯雯与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黄丹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雯雯,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黄丹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03-3号

申请执行人:李雯雯,女,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丹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丹枫,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雯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黄丹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6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该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另行计算;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38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申请执行费62800元。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黄丹枫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丹枫名下无房屋、土地等登记信息。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8日、25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濉临沟西侧水杉路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28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濉临沟西侧水杉路6号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于2015年5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位于上述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因上述查封财产设有抵押权利,本院将上述查封财产三次移送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评估,均因李雯雯不垫交评估费而被退回。李雯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黄丹枫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葛 侠

审 判 员  徐建民

代理

审判员  盛文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