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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569号

上诉人曹丽娜、刘海与被上诉人刘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丽娜。委托代理人佟月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海。委托代理人冯培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野。

上诉人曹丽娜、刘海与被上诉人刘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民一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丽娜及其委托代理人佟月明,上诉人刘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培铭,被上诉人刘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曹丽娜与刘野系夫妻关系,刘海系刘野的父亲。曹丽娜与刘野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刘野在2014年3月注册成立葫芦岛市连山区鑫鑫盛借贷信息咨询中心。2014年11月3日曹丽娜、刘野在天津盛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路虎3.0星际版汽车一台,交付定金100000元。2015年1月23日又补交定金50000元。合同乙方为曹丽娜签名。上述二笔定金均从刘野银行卡6222060715000608893号中支付。刘野于2015年2月10日提车并交付尾款1367000元。车辆总价款1517000元,其中700000元系刘海从迁安鑫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汇至刘野卡中。2015年4月13日天津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人为刘海。原审认为:曹丽娜、刘野婚后共同订购车辆,交付定金系夫妻共同行为,且该购买物未全部交付购买款,曹丽娜、刘野未实际取得该购买物的物权。为此,该购买物(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野在提车时付清全部车款,其中有第三人刘海借款700000元,余款817000元均系从刘野卡中支付。该车虽登记在刘海名下,且有曹丽娜、刘野夫妻共同出资部分,现曹丽娜与刘野系夫妻关系,刘海系刘野父亲,为此,该车应视为家庭共同购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曹丽娜诉刘野、刘海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送达费6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由曹丽娜承担。宣判后,曹丽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案诉争的路虎车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野夫妻共同财产,刘野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发票开具为刘海。

二、刘海借款交付车款的事实不成立,刘海提交了迁安市鑫投资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汇款凭证等证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自迁安市新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亦不能因此确定刘海为购车支付70万元。另外,一审认定属于三人共有,应该就共有的份额做出明确划分。宣判后,刘海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诉争车辆为上诉人刘海购买,但原审判决认定诉争车辆为家庭共有错误。本案的确权之诉恰逢二被上诉人离婚之诉进行中,理应不予审理,驳回确权之诉,待离婚之诉一同审理,可以起到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之效果。被上诉人刘海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从户名为刘海,卡号为6222020715004419845账户上通过网转的方式转到卡号为0715021001112544568刘野的账户150000元。2015年2月3日,从户名为刘海,卡号为6222020715004419845账户上转到卡号为0715021001112544568刘野的账户300000元。2015年2月6日,从卡号为6222020715004738624的李亚军账户中汇到卡号6222080715000608893刘野的账户288000元。

本院认为:曹丽娜、刘野在天津盛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路虎3.0星际版汽车一台,从刘野银行卡6222060715000608893号中支付定金1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1月23日,从户名为刘海,卡号为6222020715004419845账户上通过网转的方式转到卡号为0715021001112544568刘野的账户150000元。2015年2月3日,从户名为刘海,卡号为6222020715004419845账户上转到卡号为0715021001112544568刘野的账户300000元。2015年2月6日,从卡号为6222020715004738624的李亚军账户中汇到卡号6222080715000608893刘野的账户288000元。2015年2月10日,刘海从迁安鑫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汇至刘野卡中。刘野于2015年2月10日提车并交付尾款1367000元。2015年4月13日天津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人为刘海。现曹丽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车系其与刘野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原判认定本案标的路虎3.0星际版汽车为家庭共同购买超出原审原告曹丽娜诉讼请求,应予纠正。但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曹丽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国军

审判员  张学荣

审判员  刘 伟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本判决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