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967号
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负责人:李汪节,组长。
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负责人:李开文,组长。二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丁方明,安徽省怀宁县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生太,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村民组与被告王生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财产损失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组共同负担。
审判员 胡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