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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4770号

原告王晓宇与被告四川川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陈子全、李官富、陈伟、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宇,四川川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陈子全,李官富,陈伟,吴群英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770号原告王晓宇,女,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毛慧,总经理。被告陈子全,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官富,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伟,男,汉族,1992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吴群英,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宇与被告四川川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陈子全、李官富、陈伟、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0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