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5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吴宗萍,女。被执行人商世环,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商世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商世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商世环名下的位于龙马潭区南光路XX号国泰碧绿华庭玫瑰园XX幢X层XX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商世环名下的位于龙马潭区南光路XX号国泰碧绿华庭玫瑰园XX幢X层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波
审判员 邱勇
审判员 陈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