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59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斌联百货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窖路黄合大楼第*座***房,注册号440682600320470。
法定代表人:仇冠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嘉业购物中心,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张槎三路南侧,汇丽花园东侧的联发楼首层,注册号440602600206824。经营者:麦时耀。
被告:麦时耀,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斌联百货店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嘉业购物中心、麦时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彭宜现
审判员 邱建聪
审判员 孔庆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韵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