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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382号

卓龙发与罗用花、陈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卓龙发,罗用花,陈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卓龙发,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用花,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道平,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卓龙发诉被告罗用花、陈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罗用花、陈道平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之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因存在被告罗用花、陈道平非法集资犯罪之线索,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审理。

审 判 长  张宗发

代理

审判员  王瑜敏

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