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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392号

原告陆某与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陆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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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7民初2392号原告陆某,女,1976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武某,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魏月琴 微信公众号“”